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2008年7月2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大武口区某纯净水销售部销售的桶装清清源牌纯净水外标识可疑点较多,遂立案并派监督员展开调查。经调查,该销售部货架上存放的4桶生产日期为2008年7月21日的清清源牌纯净水商标防伪数码、字体大小、颜色等标识与其它13桶同日期生产的桶装纯净水商标标识不一致。经询问,该纯净水生产厂家负责人否认这4桶水是该厂生产的,该销售部负责人承认这4桶纯净水是其在家中用自来水灌装的,属假冒产品。石嘴山市卫生局合议团合议认为:该纯净水销售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石嘴山市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销售部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销售部自觉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
点评:对制售伪造桶装纯净水的查处在我所尚属首例。不法人员利益熏心,制假售假,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造成了纯净水市场的混乱,行为极其恶劣,一旦造成后果不堪设想。本案提示我们,在对桶装、瓶装水产品的监督检查中,不仅要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也要对其外包装标识进行仔细的辨别,发现问题一追到底。 |